原告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人寿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500元,共计1,981.3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近顾戴路口北约180米处,原告步行由西向东,经人行道过马路时,驾驶员王*驾驶登记在张**名下的皖m******小轿车(当时张**在副驾驶位置),由北向南行使。因王*违反让行规定,在路口直接撞倒原告,致使原告轻微软组织受伤,造成原告精神受到惊吓。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徐斌多次帮助原告向张**追讨医疗费等相关赔偿费,但被告张**一直以各种借口推延...(本文书还有3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