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植琳先后担任广西桂林市临桂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临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1、朱*2、曾*、何某1、梁某1、阮*、唐某3等人在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开发等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7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0年,在植琳的帮助下,桂林市临桂县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顺利拆除了其开发的大龙西城新天地***小区门前的绿化***小区居民和出入车辆能顺利进入金**,***小区房屋的销售。后植琳在临桂县金**福盛酒楼(现“阿元烧鹅”)收受了大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1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桂林市临桂县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临桂县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人朱*1的身份信息及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临桂县金**地块的土地使用及建设等相关手续情况。
2.证人朱*1的证言,证实2009年,临桂县对金**进行改造,改造规划中有一条绿化带挡住了大龙房地产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天地***小区的一个出入口,造成车子不能从这个出入***小区,影响了***小区房子的销售。为解决问题,朱*1找到植琳,请植琳帮助协调解决。后在植琳帮助下及时拆除了绿化带。为了感谢*琳的帮助,也希望与植琳搞好关系,2010年,朱*1在临桂县金**福胜酒楼送给植琳20万元。
(二)2010年,植琳的专职司机柳*(已判刑)向植琳推荐其朋友朱*2(已判刑)承包工程项目。在植琳的关照下,朱*2顺利承包了临桂县金**快车道翻修工程。事后,植琳在其位于桂林市鸣***小区的住处楼下,收受朱*2通过柳*送给其的好处费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本文书还有7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