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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范**********与定远县人***、滁州市人***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皖1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权属的“大柳*”土地位范岗乡××村村,原系两个水塘,一个“小柳*”,另一个无名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合并为一个水塘,当地称为“大柳*”,地籍上称为“小柳*”,经现场勘测并经塘面村民组小夏××组组确认。“大柳*”争议面积是40.07亩,建设京沪高铁征地8.61亩,施工便道占用面积是0.6亩,确认土地权属的面积是31.46亩。2008年建设京沪铁路征收“大柳*”内8.61亩土地,土地补偿款按每亩2.5万元,水面按每亩1万元标准补偿支付,计补偿款30.135万元。此时,塘面村民组也要求分得该补偿款,由此产生争议。2017年4月25日,小夏村民组向定远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同年5月,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塘面村民组下达《答辩通知书》。7月12日,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举行土地争议调解会,争议双方不同意调解。7月15日,定...(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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