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熊**、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各方当事人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60,037.18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3,750元、营养费4,200元、交通费455元、助行器费260元、车辆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