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2014年间,被告刘*陆续向原告借款430,000元。2015年,被告刘*针对此前借款出具借条6份,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其至今未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还款。
被告刘*、李**辩称,2013-2014年间确实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均已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刘*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13-2014年间,被告刘*因公司经营所需,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未还,遂涉讼。...(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