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车辆损失费人民币45,300元(以下币种相同)、劳务费400元(事发当天原告车辆拖车到4s店的车辆牵引费及车辆在4s店检测的费用)、评估费2,500元、停车费2,400元(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共计10个月,240元/月×10个月)范围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理赔,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刘**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3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