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25日由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除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外;还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09年6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承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交纳强制保险费4480元,交纳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险费
10501.64元,其中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保险金额20万元。投保车辆为无牌照斯达-斯太尔货车,投保车辆发动机号**615,车*****.2007年10月2日在陵川县境内坪曲线29km路段,原告的车辆与晋e******号东风小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和东风小康客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071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方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报案,被告也按约出现场,并对第三方的损失进行了确认。2008年5月25日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共赔偿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共计
178434.60元,并已履行。履行完毕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所有材料,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赔。原告认为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178434.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07年1月26日原告为车**...(本文书还有6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