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1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王**与孙**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购买哈尔滨市道外***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协议有效;2.停止执行案涉房屋。事实和理由:王**于2010年3月16日与孙**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购房协议书,之后按照约定缴纳了225,000元购房款,余款因孙**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法办理贷款手续而未缴纳。进户后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实际占有居住至今,王**按时缴纳电费等各项费用。签订购房协议时,王**查看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授权委托书、孙**的身份证等,当时案...(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