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5564.5元及利息98847.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以41万元为基数,以月1分5的利率标准,计**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5564.5元为基数,以年24%的利率标准,计**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康**与被告贾*、贾*妻子赵*系亲属关系,被告贾*和赵*为经营饭店,买卖宠物狗需要资金周*。2016年11月26日赵**康**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赵*每月最少还款1万元,直到还清为止(每月还款日18号);利息每月按...(本文书还有2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