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才归还借款本金11977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1197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19770元,该笔借款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合伙做生意失败后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被告需向原告偿还119770元,由于被告当时没有现金,所以被告立写借据一张给原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6月,原告需要资金周*,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未果。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拒绝还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的借款不存在,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也未收到原告的任何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用于担保原、被告与...(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