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担保人张秉虎以其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上述财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借款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周*,向原告借款18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18万元现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中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