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马**、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2012年11月7日7时,在新乡市新中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被告马**驾驶豫g******号轿车与原告程*驾驶的豫g******号**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程*的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据查被告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各方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66009.9元(扣除被告马**已垫付的35395.18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辩称,被告所...(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