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2012年秋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2013年10月**日生一女孩,叫李*乙。原被告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家人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较严重,对女儿不闻不问。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容易冲动,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支付到女孩18周*止;3、依法判令婚前财产谁的归...(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