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可向原告住所...(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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