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谢*、章*、谢*1、谢*2、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抚宁支公司)、沈阳龙达世纪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龙达世纪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沈阳支公司)、追加被告张**、单**、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被告平安保险抚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安保险沈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章*、谢*1、谢*2、寇**、追加被告张**、单**、谢**、被告沈阳龙达世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7年4月22日23时40分,邓*驾驶原告张**所有的×××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北京方向205km+650m时,与谢*刚驾驶的×××号轿车相撞。2017年4月22日23时42分,被告寇**驾驶×××号重型车与×××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后,×××号重型普通货车又与×××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受伤及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唐山支队唐山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文书还有4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