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3年12月11日14时许,原告赵**驾驶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州市横水镇晋家坡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安林路骑电动车的受害人张满仓发生碰撞,致使张满仓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林公交认字(2013)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满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调解,原告先行垫付赔偿受害人张满仓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30...(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