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邓**、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邓**、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邓**因经营资金周*需要于2016年1月21日向陈**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柯**对上述借款在借条中签名担保。因借款到期后,邓**未予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邓**辩称:借款属实,因其涉嫌犯罪被关押致借款未还。
被告柯**辩称:其为邓**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现已过担保时效,故不应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邓**向陈**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人民币壹拾万元,借款一个月”。柯**在该借条上签名担保...(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