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结婚,结婚前,我父亲去被告家**,给被告拿现金30000元,后*,被告要钱买房,我父亲说不结婚不给钱,结果,我们结婚前,我父亲给我100000元钱用于买房,后**被告行动不对,又要回30000元。2013年3月份,我和被告一起去洛阳和我父亲一块做生意,我父亲每月给被告工资3000元,2013年5月份,被告不辞而别,再也联系不上,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离婚,要回我父亲给的70000元买房钱和30000元彩礼钱,共计100000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之间脾气、性格虽有差异,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易判决离婚。举行婚礼前原告给被告彩礼不是30000元,而是分两次共拿29000元,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说100000元钱是原告父...(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