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南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东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被告财险南丰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财险东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46951.5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鉴定作出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161304.02元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10时40分许,被告黄**驾驶赣f×××××货车沿942县道金溪县双塘镇路段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青云商店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右侧路边...(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