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谭**、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远、石**、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税勇、胡*,被告陈**,被告谭**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巴东县五交化公司系国有企业,因其资不抵债,无力经营,遂于2000年向其行业主管机关原巴东县民族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巴东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准予其依法申请破产,经以上主管机关研究后同意巴东县五交化公司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安置。2001年3月16日,巴东县五交化公司向巴东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巴东县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0日受理巴东县五交化公司申请破产还债,并于同年6月7日作出巴法函字(2001)33号巴东县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指定原告负责全面接管巴东县五交化公司,保管该破产企业即巴东县五交化公司的财产,履行清算组的一切职权,此后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依法作出巴法经破字第002—1号决定书指定原告为债务人巴东县五交化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文书还有4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