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龙阳诉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龙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龙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0,141.09元{1、医疗费第二次住院5,513.09元+门诊3,625元=9,138.09元;2、营养费180天×30元=5,400元;3、伙食补助费36天×30元=1,080元(20160223-0322=27天,20171018-1027=9天);4、误工费730天×230元=167,900元;5、护理费250天×122元=30,500元;6、交通费1,000元;7、伤残赔偿金31640×20%×20年=126,562元;8、精神赔偿金15,000元;9、鉴定费1,000元...(本文书还有3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