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王**、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被告王**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10000元,并于2012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归还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被告丁秀兰于2013年10月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偿还期限。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只偿还了人民币30000元,余款及利息至今仍未给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