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1与被告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和证人汪某、姚某2、姚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蒋*返还我给付的现金彩礼及实物彩礼295106.9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我与蒋*经媒人汪某、姚某2、姚某3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12月20日,两家定亲,我家经媒人汪某、姚某2、姚某3等人在我家给女方现金彩礼36000元,在女方家给女方现金彩礼30000元,在女方家当场退给我家彩礼6000元。定亲当天给女方购买老凤祥钻戒和黄金项链各一枚(价值17520元)、中华烟6条、6箱古井五年以及鱼肉糖果等(价值5000元)。另给女方买衣服、过年过节送礼,给女方压岁钱约2万元。2016年9月...(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