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庄**与被告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次庭审原告庄**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福清市亩承包地的侵占,排除妨碍,将承包地归还给原告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庄**、庄**系父子关系。原告一家因国家国防建设5795机场需要而响应国家号召,于1957年从福清市港头镇崘头村迁移安置于福清市第八生产队。原告一家七口人(包括:庄**、庄**、郭**、庄**、薛**、庄*、庄*,其中庄**已去世)在八十年代分承包地...(本文书还有2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