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8日,马*向凤阳利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2016年11月21日,凤阳利民银行(贷款人,甲方)与马*(借款人,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78690*****160114),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中长期个人经营借款;借款用途为购混凝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200万元,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人民币借款的本金限额;本合同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借款的提款有效期间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在提款有效期终止时,乙方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长为36个月,自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借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第(二)款所确定的合同期限的终止日;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采取循环方式,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