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0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9时许,程**因琐事与刘*发生口角,后程**进入刘*家院子与刘*发生厮打(当时刘*已经怀孕8周),致使刘*身体多处受伤。刘*遂被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住院期间的花费程**未能进行赔偿,故刘*诉至法院。
被告程**辩称,双方发生厮打属实,但要求原告出具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以证明其受伤期间的实际花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公*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公*、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程**与刘*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就刘*的伤情而言,程*...(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