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翟**、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为本案被告。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被告翟**、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3390.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9时许,其与妯娌刘*发生口角并厮打。翟**、徐**得知此事后,赶到刘*家中又与其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等多部位受伤。凤台县公安局对翟**、徐**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八日、十日的行政处罚。其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数万元。因双方就赔偿事...(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