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武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武陵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成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武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2,12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10年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上海成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各类成品酒,共计结欠货款112,124元,并由被告董事长李*杰于2016年7月29日在货款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分期付清。至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成讼。
被告...(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