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侯**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龙凤明珠毛巾消毒厂大门口处,与刘*发生口角后撕扯,孟*见状持铁棍殴打侯**,随后刘*也参与打斗。侯**逃走,后又手持手锯返回厂门口与刘*、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侯**将孟*脸部、手部砍伤,造成孟*右手第2、3掌骨头开放性骨折;右手食、中指伸肌腱断裂;左面部开放伤口伴肌肉断裂。经法医学鉴定,孟*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的家属已代替侯**与孟*达成调解,孟*对侯**表示谅解。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1、郭*、张*、李*2、李*3、侯*、刘*、孙*、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诊断证...(本文书还有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