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
作品《聊将锦瑟记流年:黄仲则诗传》于2014年2月出版,作者为安**,字数336千字。2013年6月16日,张*(甲方)与果麦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一份,双方约定:“1.1著作权许可(d)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独占性的授予乙方在许可区域之内或之外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6.1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附录一:作品1.作品名称:《黄仲则诗歌赏析》(暂名,实际书名由双方协商另定)……”
2014年3月4日,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我社2014年2月出版的《聊将锦瑟记流年:黄仲则诗传》一书,出版信息如下:……作者署名:安**作者实名:张*……”
2014年3月14日,“笔名:安**签名:张*”出具声明:“2013年06月16日,本人与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