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x因与被上诉人吕m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葛**,被上诉人吕m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hh与陈*、张爽并非恋爱关系,吕m与hh的交往时间为2015年3月至同年5月,叶x与hh自2015年6月1日才开始交往,故hh不存在品质不端,同时与多名女性交往的情况。吕m于2015年10月16日在其微博上发表的长微博控诉hh“脚踏多只船”并提及hh与叶x的恋爱关系,属于虚假陈述诽谤他人。吕m为了炒作和泄愤,在上述微博中故意捏造事实损害hh声誉,披露叶x与hh的隐私。叶x作为hh的时任女友力挺男友,招致不明事实真相网友的语言攻击和谩骂,由此产生大量对叶x的负面评价。法律对任何公民的名誉权应当平等保护,不能因为叶x是艺人而负有对侵权行为异于常人的容忍度。叶x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受到众多负面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叶x造成重大经济利益损失,吕m的违法爆料与公开炒作行为与叶x的损害结果...(本文书还有4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