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刘**、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0444.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7日15时30分,刘**驾驶豫l×××××号轿车在湘江路幸***小区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撞住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支持诉求。
被告刘**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在查明...(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