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诉被告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审理。我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马*、张**及其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38,3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67,144.02元(从2013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应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系被告马**妻子,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从2013年4月开始被告先后多次以为原告支付工程税费等为由陆续收取原告现金共计2,838,300.00元,后经双方对账核实,被告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工程相关费用,而是由其...(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