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湛江市环*******诉被告南宁市乡*******、南宁市工********、南宁市人**************、南宁沛宁********及第三人黄**、刘**、陆**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本文书还有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