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忠仁公司)、佘**、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宁夏忠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佘**、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万元,利息58320元,共计328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灵武市郝*桥镇中心***小区部分楼的建设工程。其中8、9、1**号楼分包给佘*建设。2014年8月15日,原告和分包工程具体施工负责人佘**签订了中心***小区8、9、1**号楼上下水暖安装工...(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