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李*与被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顾公司)、王*、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被告惠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灵***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李*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毛**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售房协议》,约定被告王**其位于宁夏灵武市的房屋以总价款23万元出卖给原告。售房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先付给被告王*5000元定金,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15万元。被告王**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余款75000元在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付清。办理房产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接收房屋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2011年8月左右,原告房屋装修完毕后,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了房...(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