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张**与被告黄**、黑龙江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依法申请追加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追加。原告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亨通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于2017年2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亨通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于2017年3月22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德金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53468.51元、病例复印费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200元、死亡赔偿金484060元、丧葬费24440.50元...(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