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3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第二次庭审未到庭),被告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9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签订一份《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含辅材),包**、小型机具、包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包劳保用品、包卸货装货、自行承担垫资风险,自负盈亏的承包方式,承包“贵州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公用外管管托焊接安装工程”项目。合同包干总价为500556元,清单外工程按签证增加量结算。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贵州金正大厂区外管...(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