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3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第二次庭审未到庭),被告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务分包(班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包贵州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空压站增加无热再生吸附干燥机及管道过滤器、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也进行了结算,但被告却以其他项目未结算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第一...(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