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经市政府批准,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230亩土地。1988年经市政府批准,广州珠江外资建设总公司协议取得上述合作开发用地中的1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开发。1994年3月15日,经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市政府为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海口市国用(籍)第字g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涉案土地在该土地证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为80190.49平方米。1999年4月,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市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经批准后,被告于1999年5月为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海口市国用(籍)字第g0329、g0330、g03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月经海南省股改办公室批准同意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江控股公司,2000年6月珠江控股公司遂向被告申请办理上述g0329、g0330证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被告于2000年8月为珠江控股公司核发了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g043...(本文书还有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