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魏**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单**、董*,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2月3日,被告依照魏**的申请,为魏**颁发了驻房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魏****房屋坐落在前进一队;使用性质住宅,总层数3,间数11套,建筑面积662.52平方米,建筑年代1992年,产权来源继承。
原告诉称:位于驻马店市,已经居住20多年。2016年驿城区法院对该楼公示要强制执行,原告才得知...(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