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与周**因债务问题曾发生纠纷。2015年6月22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王**经过本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砖厂宿舍158号某南区大门时,遇见周**,遂拿出包内的折叠刀放在身后,双方走近时发生争执。周**动手殴打王**,王**持折叠刀将周**左胸部捅伤,周**捡起路边的砖头扔向王**但未击中,双方离开现场。后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系因被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及左心室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由于被告人王**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甲遭受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1608.5元,医疗费6434.3元,共计人民币280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破案及抓获被告人王**的经过。
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某南区大门口的路面。离北侧人行道约9...(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