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董**与被告董*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董*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将位于大麦地庄村下围田、西河边山田、机械闸山地、中围北边秧田、曾家祖坟处的自留地返还原告管理使用;2、被告停止侵害,不得再到上述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继父子关系,1991年5月22日,原告生母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随生母与被告共同生活。2003年5月31日,原、被告以及原告之母李*芬、妹妹董丽花四人到法律服务所进行分家析产,对家庭房屋、土地进行了分割。将全家承包的大麦地庄村下围田1.4亩、西河边山田0.8亩、机械闸山地、中围北边秧田0.1亩、曾家祖坟处的自留地分给原告管理使用。多年来,原告生母与被告性格不合,分居生活,使得原、被告亲情淡薄。2015年原告生母病逝后,被告无理要...(本文书还有2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