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起诉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岗永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2015)鹤民立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6)黑民申****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形成于鹤岗永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之后,该纠纷与鹤岗永大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属不同法律关系;鹤岗永大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李*敏涉嫌非法集资被逮捕后持续经营,本案涉及房屋是鹤岗永大公司现任总经理主持开发建设,并不是由李*敏在被捕前开发建设,与王*同一批拆迁户早已搬***小区**号楼。(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