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齐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中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8月20日,中盛公司与张**签订合同书,将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方新天地商务中心a、b、c及地下室和裙房商场抹灰工程承包给张**施工。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工程面积以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施工范围为内外墙抹灰**室内天棚打磨、刮青等;承包方式及价额、包工(清包人工费)按测绘面积每平方米85元;中盛公司负责为工地提供机械设备及大小型工具,张**的施工队负责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后,张**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北方新天地商务中心a、b、c及地下室和裙房商场抹灰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总面积为124000平方米,合计人工费10,540,000.00元。张**完成施工后,找到中盛公司要求按照合同进...(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