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刘**质证意见为:刘**生病后,对兴海工程处的情况不知情**房屋是代表海润发公司销售的,税费与我们无关,都是海润发公司行为。
本院认证认为:兴海工程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海润发公司举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海润发公司举示的《抵付房屋收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以房抵付工程款的事实,该事实兴海工程处亦予以认可,但该收据本身尚不能够推定海润发将抵款房屋实际交付兴海工程处,对海润发公司该证明事项,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兴海工程处有权销售抵账房屋,兴海工程处第八工程队及刘**对外销售房屋,均系代表兴海工程处进行销售,行使的系职务行为,不能据此证明本案工程存在挂靠事实,对海润发公司该证明事项,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另查明:海润发公司、兴海工程处于2009年5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就青岛花园**期...(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