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王**、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王**因家里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有利息,并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由被告赵*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息,后*被告陆续付息到2016年1月23日,之后拒不偿还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照年息36%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