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韩**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德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圣隆公司)、何*、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张**、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韩**的委托代理人向*,被上诉人德圣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张**、韩**与德圣隆公司、何*、崔*因确认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张**、韩**在青冈县***小区售楼处与德圣隆公司签订青冈县美名苑东区西厢房南至北第1门**层、19门**层**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4,620,135.00元。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2011年9月8日到青冈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2011年6月12日,德圣隆公司因拖欠何*工程款,与何*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德圣隆公司将何*施工的美名苑东区6#楼北侧**层商服楼所有权归何*,即本案争议的19门**层。德圣隆公司又给何*出具了一份顶**号楼工程款的房产明细,其中有西厢房x14、x15两套房屋,即本案争议的西厢房南至北第1门**层,何*取得该房屋后,又将房屋卖给崔*,德圣隆公司与2010年9月10日给崔*出具了两份购...(本文书还有5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