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兆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达公司)诉被告无锡经贸点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兆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经贸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兆达公司诉称:兆达公司向经贸点公司采购不锈钢板,但经贸点公司交付的不锈钢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因部分货物已由兆达公司出售给下家,尚有部分货物未出售,故诉至法院要求经贸点公司:1、返还差价款375412.9元;2、承担退货责任并退还相应货款112568.87元。
被告经贸点公司辩称:经贸点公司已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兆达公司与经...(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