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董**驾驶陕a××号车沿华清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铺转盘附近时,撞上原告,导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出具西公交认字【2015】第09184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付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陕正义司鉴【2016】临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盆骨严重畸形愈合属九级伤残;2、李*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1万元;3、李*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本案原告因此次住院治疗30天,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20万元,事故发生时尚在投保期限内。现原告认为,其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故提起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西公交认字【2015】第09184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